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编制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国管局节能司

各有关单位:

为了总结提炼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发挥示范单位、能效领跑者及试点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示范案例编制推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编制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管局节能司

2019年8月29日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编制推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总结推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发挥示范单位、能效领跑者、节约型机关等能源资源节约工作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应当介绍公共机构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文字简约、图表清晰、亮点突出、可推广性强。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以下简称国管局节能司)负责全国公共机构案例的征集、评审、宣介等组织工作;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案例的征集、初选和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应当重点从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节约型机关”称号的公共机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及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单位等公共机构中产生,也可从其他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成效突出的公共机构中产生。

第五条 国管局节能司设定案例编制主题。申报单位编制的案例应当围绕主题,按照案例模板,具体阐述本单位的推进措施、综合效益及典型经验等内容。

第六条 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征集本地区具有典型性、推广性、先进性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并进行初审。审定后,报送国管局节能司。中央和国家机关直接向国管局节能司进行申报。

第七条 国管局节能司采用资料审核、专家论证、现场核验等方式对申报案例进行评估。

评审综合考虑申报公共机构的类型特点,案例的典型性、可推广性、适用性等因素,确定拟推广案例名单。

国管局节能司对通过评审的拟推广案例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案例正式入选。

第八条 国管局节能司定期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网、国管局节能司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案例,并编制年度案例集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向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机构宣传推介案例,适时召开交流研讨会予以推广。

第九条 国管局节能司对案例编制推广工作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29日发布之日起实行。